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昌执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X社XXXX社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X社XXXX社,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0158-1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社XXXX社。被执行人郭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的(2009)昌双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郭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XX于2010年1月29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郭XX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XX所有的,黄XX(系被执行人郭XX丈夫,已去世)名下的位于昌图县XXX镇北街一组285号,面积105平方米,房权证为双庙子镇字第XX**号砖混结构的房屋,经本院依法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流拍价格为824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XX所有的黄XX(系被执行人郭XX丈夫,已去世)名下的位于昌图县XXX镇北街一组285号,面积105平方米,房权证为双庙子镇字第XX**号砖混结构的房屋作价人民币824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社XXXX社抵偿郭XX、许XX、黄XX的贷款债务(其中郭XX本息44244元、诉讼费230元、执行费300元、评估费2400元、许XX本息17641元、黄XX本息26603元,利息算至2013年6月20日)。二、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联社XXXX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