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增奎与王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奎,王焕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419号原告王增奎。被告王焕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奎诉被告王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859.5元,由原告王增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