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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增奎与王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奎,王焕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419号原告王增奎。被告王焕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奎诉被告王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859.5元,由原告王增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