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鄂州市胜利软管有限责任公司、廖强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鄂州市胜利软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北催字第3号申请人:鄂州市胜利软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强胜。委托代理人:万冬梅。申请人鄂州市胜利软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24644388、出票人为宁波药材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东坊支行、收款人为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鄂州市胜利软管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6月29日、票面金额为82282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鄂州市胜利软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亚芸审 判 员 董晓蓉人民陪审员 陈和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毛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