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806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张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守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任 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