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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管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颖与深圳百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深圳百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管初字第68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深圳百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深圳百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后通过双方举证质证并经过审理才能查实,在立案阶段,法院只从形式上审查是否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双方所签合同载明的履行地点在武侯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所提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百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苟 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