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唐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乡村医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三百山圩镇上自己开的煌煌大药房里面,利用固定电话、手机等收码方式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并将买码人的买码金额、中奖金额及期数记在账本上,然后将收到的赌博款汇给广东省汕头市的黄林东及安远县孔田镇叶桂青(在逃),唐某甲从中收取10%(买特码)或2%(买生肖、大小、单双等)的“水钱”。至案发止,唐某甲累计收码280余期,参赌人员达130人,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另查明,该“六合彩”共有12个生肖,49个数字号码,其中一个是特码,买“特码”的赔率是1:40,买“生肖”、买“单双”、买“大小”等赌法的赔率是1:1.8,被告人唐某甲收码时是凭买码人的电话、手机或口头等报码确定买码人的码号,没有发行的纸质“彩票”,唐某甲再以网上查到的“六合彩”开奖结果为依据确定买码人是否“中彩”(开奖的时间是每周的星期二、四、六、日晚9:30时,每一次开奖为一期),买码人给唐某甲的买码钱有的先赊欠,等到“中彩”后输赢相抵再确定支付额。至案发止,唐某甲给黄林东的赌博款10多万元、给叶桂青的赌博款30万元,唐某甲从中收到返回的“水钱”3万多元。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证人唐某乙、唐某丙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账本涉案金额统计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永华审 判 员 吴清平人民陪审员 唐国球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