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勇与佛山市华盛泰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佛山市华盛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张勇,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址佛山市。被告佛山市华盛泰机电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村荣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栋。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婉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勤兴、胡在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是被告的员工,但由于被告经营不善,产生断续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因此,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决定不予受理,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从原告的工资9453.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告依法提起诉讼。3、拖欠工资确认表1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数额。4、劳动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劳动关系。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上述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原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4月份,被告在《拖欠工资确认表》上盖章,确认拖欠原告自2011年11月份起到2012年3月份期间的工资共9453.36元。被告于2012年4月份左右停止经营,其所有财产因其他债务已被本院拍卖处理完毕。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能够提供显示有被告盖章的《拖欠工资确认表》,被告没有到庭提出任何抗辩意见,本院对该表格的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华盛泰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勇支付工资9453.36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10元,由被告佛山市华盛泰机电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10元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婉君人民陪审员 李勤兴人民陪审员 胡在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