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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陕西省耀县造纸厂与深圳市天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耀县造纸厂,深圳市天瑞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陕西省耀县造纸厂。法定代表人李伯虎。委托代理人刘伟亭,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瑞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桥山,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雪娟,女,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耀县造纸厂与被告深圳市天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耀县造纸厂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耀县造纸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已由原告陕西省耀县造纸厂预交,此款退回原告陕西省耀县造纸厂287.5元,余款由原告陕西省耀县造纸厂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光  耀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书记员 唐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