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罗英伟与胡善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伟,胡善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816号原告:罗英伟。被告:胡善培。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伟与被告胡善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伟撤回对被告胡善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荣伟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