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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罗英伟与胡善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伟,胡善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816号原告:罗英伟。被告:胡善培。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伟与被告胡善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伟撤回对被告胡善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荣伟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