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苏治、王雄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苏治,王雄伟,李庆禄,简洪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1130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横街251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俊,该行西城支行信贷员。被告:苏治。被告:王雄伟。被告:李庆禄。被告:简洪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黄岩合作银行)诉被告苏治、王雄伟、李庆禄、简洪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岩合作银行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回贷款本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依法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阮馨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