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花某某与张某某、邹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某,张某某,邹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花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9日,汉族,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人,无业。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90年1月2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乔锦昭,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男,生于1990年10月1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邹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某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花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小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 李 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