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尤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尤某。委托代理人周冰冰,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