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知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青州万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青州xx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154号原告: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xx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xx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