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品达与张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品达,张百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427号原告:徐品达,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雨丰,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百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品达诉被告张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品达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