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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民初字第08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徐东风与沈达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风,沈达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825号原告徐东风。被告沈达虎。原告徐东风诉被告沈达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大权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东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达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同年11月12日归还;于2013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没有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利息从2012年11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承担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沈达虎分别于2012年11月6日、2013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5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据二份,借据一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徐东风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还款日期贰零壹贰年十一月十二日之前还清,借款人沈达虎,2012年11月6日”;借据二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借款人沈达虎,2013年1月1日”。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索要未果而成讼。庭审中,原告另提供2013年1月1日被告出具的5000元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欠杨大干的5000元转让给原告,但未提供债权转让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由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给杨大干的5000元借据,要求被告还款,因原告未提供债权转让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8000元,对其中的3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达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徐东风款25000元,其中20000元从2012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沈达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