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法执民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史艳茹与周德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艳茹,周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史艳茹,吉林省辽县建安镇金波村二组。被执行人周德利,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坝口一村四区7排2号。香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做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周德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德利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德利保险理赔款8053.60元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香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香河县支行;账号:50×××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