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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初在外务工相识,于同年3月28日在广东省广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现随被告杨某的父母在西充县古楼镇生活,在古楼镇某小学读小学一年级。双方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偶因家庭琐事便对我咆哮怒骂,拳脚相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从2010年7月9日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曾分居生活逾两年。2012年3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无任何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又达一年之久,故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我们离婚、婚生子杨某某由我抚养,被告杨某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辨称: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同意原告提出的条件,唯一的要求是被告可以无条件的探视婚生子杨某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26日在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现随被告的父母生活,现在四川省西充县古楼镇某小学读小学一年级。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某遂诉讼来院请求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杨某某由其抚养,被告杨某依法支付抚养费。诉讼中,被告杨某对离婚无异议,双方均同意婚生子杨某某跟随原告李某某生活,所需抚养费由被告杨某依法承担。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以感情为基础,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对离婚无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某跟随原告李某某生活,由被告杨某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被告杨某享有对婚生子杨某某的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