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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韦柳丽与任宝刚、李友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柳丽,任宝刚,李友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韦柳丽。被执行人任宝刚。被执行人李友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友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