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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张庆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张庆能,潘立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商初字第0136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跃庆。委托代理人张加伟。被告连云港中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能。被告张庆能。被告潘立丽,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农商行)与被告连云港中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洋公司)、张庆能、潘立丽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农商行委托代理人张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洋公司、张庆能、潘立丽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云港农商行诉称,2012年7月24日,原告下属云农支行与被告中洋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中洋公司向原告借款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18日,合同另约定了借款利率、逾期罚息等内容,原告依约定支付了款项,另被告张庆能、潘立丽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债务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洋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自愿提供所有的船舶名为苏连云港货1939船舶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截止2013年1月9日利息678700元),被告张庆能、潘立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对被告中洋公司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洋公司、张庆能、潘立丽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中洋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中洋公司向原告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2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18日,固定年利率12.276%,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同时,原告与被告张庆能、潘立丽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中洋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抵押人对发生的债务均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产生的可得利息损失、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它应付费用,抵押物为苏连云港货1939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和抵押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主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额度不再有效。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任一部分或全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等,并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被告中洋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3年1月9日,被告欠息6787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借据、欠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中洋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张庆能、潘立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中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庆能、潘立丽系被告中洋公司涉案款项的保证人,自愿为被告中洋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中洋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中洋公司以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在被告中洋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中洋公司、张庆能、潘立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中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3年1月9日欠利息678700元,逾期利息从2013年1月10日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414%计算)。二、被告张庆能、潘立丽对上述款项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被告连云港中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连云港中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所有的苏连云港货1939船舶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8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中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张庆能、潘立丽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2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郁 红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额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限连续方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行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质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