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佩峰与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佩峰,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053号申请执行人王佩峰,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