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祝某某,曾用名祝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国亚,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农民。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某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祝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