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清信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贾庭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