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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清信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贾庭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