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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德中、李术林等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8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中,绰号热闹,农民。200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戎雪锋,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李术林,别名李术红、李红,200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施卓锋,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游景平,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史维群,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由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代理检察员郑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及辩护人戎雪锋、施卓锋、史维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等人抢劫、盗窃事实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伙同李某龙(另案处理)经预谋并进行了具体分工,于2012年12月5日至同月7日期间,由被告人李术林及李某龙驾乘一辆摩托车、被告人游景平及陈德中驾乘另一辆摩托车(四人均戴头盔),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镇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匡堰镇等地,选择落单男性老人为作案对象,被告人李术林及李某龙至老人前面,被告人游景平、陈德中至老人后面,李某龙即下车假装问路与老人纠缠,同时,被告人陈德中下车至老人身边,随后,被告人陈德中及李某龙伺机劫取或窃取老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四人用上述犯罪手段先后作案三起,分述如下:1.2012年12月5日8时左右,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伙同李某龙驾乘摩托车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骏马公司门口,四人对被害人唐某(男,1932年出生)形成合围之势,李某龙拉住被害人,被告人陈德中拉开被害人衣服,劫得被害人放在该衣服口袋内人民币1000元。2.2012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伙同李某龙驾乘摩托车至慈溪市匡堰镇匡堰宾馆附近,四人对被害人彭某(男,1949年出生)形成合围之势,并进行言语威胁,被告人陈德中解开被害人衣服口袋纽扣,劫得被害人放在该口袋内人民币1980元。3.2012年12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伙同李某龙驾乘摩托车至慈溪市匡堰镇匡堰大道,李某龙拦住被害人高某(男,1950年出生)假装问路,被告人陈德中趁机扒窃,窃得被害人衣服口袋内人民币2095元。二、被告人陈德中伙同他人盗窃事实1.2011年9月10日7时左右,被告人陈德中伙同姜某友、宋某、宋某发(三人均已判刑)驾乘摩托车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金村桥北侧路边,假装被碰擦拦住被害人汪某,趁机扒窃,窃得被害人衣服口袋内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4元)。2.2011年9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陈德中伙同姜某友、宋某、宋某发驾乘摩托车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中学门前,假装问路拦住被害人张某乙,趁机扒窃,窃得被害人衣服口袋内人民币1700元。3.2011年9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陈德中伙同姜某友、宋某、宋某发驾乘摩托车至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双新社区西北村外秦淮河附近路段,假装问路拦住被害人张某丙等人,趁机扒窃,窃得被害人衣服口袋内人民币42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还以扒窃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均犯二罪,被告人李术林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分别予以惩处。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德中犯抢劫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犯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建议对被告人李术林犯抢劫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犯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建议对被告人游景平犯抢劫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犯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另三被告人以上各罪均应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戎雪锋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本案非典型的抢劫犯罪,被告人陈德中主观上只有盗窃的故意,抢劫行为系心存侥幸所致,且两次抢劫暴力程度较弱,主观恶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陈德中从轻处罚。辩护人施卓锋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抢劫犯罪在主观故意与犯罪手法上,均有别于其他抢劫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李术林在犯罪中负责开车,并未具体实施抢劫、盗窃行为,获利较少;被告人李术林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术林从轻处罚。辩护人史维群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被告人游景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抢劫犯罪暴力程度轻,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游景平主观恶性不深,系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游景平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等人抢劫事实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伙同李某龙(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并进行了具体分工,由被告人李术林驾乘摩托车后载李某龙、被告人游景平驾乘摩托车后载被告人陈德中(四人均戴头盔),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镇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匡堰镇等地,选择落单男性老人为作案对象,被告人李术林及李某龙开车至老人前面,被告人游景平、陈德中开车至老人后面,四人形成合围之势将受害人控制住,随后,李某龙下车以问路为名与老人纠缠,同时,被告人陈德中下车至老人身边,采用搜身手段劫取被害人钱财,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12月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伙同李某龙驾乘摩托车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骏马公司门口,四人采用上述方式抢劫被害人唐某(男,1932年出生)现金人民币1000元。2.2012年12月5日中午约11时许,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伙同李某龙驾乘摩托车至慈溪市匡堰镇匡堰宾馆附近,四人采用上述方式抢劫被害人彭某(男,1949年出生)现金人民币198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5日早上8点30分左右,其骑着一辆三轮车到师桥市场去,骑到329国道辅道师桥骏马公司门口附近时,从其后面驶来一辆摩托车,骑到其前面停了下来,从车上下来一个男的,从其身后又过来一个男的,他们两个围着其,其中一名男子问其师桥服装厂在什么地方,其讲不知道,这时其中一名男子用手抓住其上身,另一个男的拉开其衣服,把其放在衣服内口袋里的1000元钱抢走了。刚开始其不知道,他们其中一个男的把其的衣服拉开后其知道他们在抢其的钱。他们当时没有打其也没语言威胁其。其今年81岁了,走路都吃力,他们这么多人,其当时很害怕,什么都不敢做,任由他们把其的钱抢走了。对方一共有两辆摩托车,一辆停在其前面,另外一辆停在其后面,两个人合骑一辆摩托车,共四个人,都是男的,两个人下来的,另外两个男的一直坐在车上没有下来。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5日中午11点左右,其骑着电瓶车沿着国道线由西往东骑到匡堰宾馆前面时,看到国道线机动车道路南边站着三个男的,他们身旁还停了两辆摩托车。当其骑到他们身边时,他们叫其下车,然后这三个男的走到其身边,其中两个男的站在其身边,叫其不要动,另外一个男的用右手抓住其右手,左手摸其口袋,发现其左边胸前口袋里有钱,就解开其口袋的纽扣。其口袋里有1980元钱和一个手机,那个男的只拿走了1980元钱,手机没有拿,他们拿好钱后就骑着摩托车沿着国道线往东跑了。他们没有打其,那男的拿其钱时,其想反抗的,但是他们三个人都围着其,叫其不要跑、不要动,比较凶的样子,其就不敢反抗了。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唐某辨认出观海卫镇师桥329国道骏马公司门口为2012年12月5日其被抢走1000元的地点;被害人彭某辨认出匡堰镇329国道匡堰宾馆门前为2012年12月5日其被抢走1980元的地点。4.被告人陈德中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认:其和李某龙、“洪子”(李术林)、“小游”(游景平)一起在路上拦住老年人,然后从他们身上摸钱。其方人多,老年人看到也害怕。“洪子”、“小游”骑摩托车,一辆摩托车是“洪子”的,一辆是李某龙的,李某龙坐“洪子”后面负责拦老人,有时也直接伸手去摸钱,其一般是看到了李某龙拦住人之后,从“小游”车上下去摸钱,即便对方发现了,他们也不敢反抗的,其四个人围着的。12月5日其四人来过慈溪一次,做了好几次案,但弄到钱的就两次。5.被告人李术林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认:其和李某龙、游景平,还有一个叫“毛细”(陈德中)的人一起摸老头的钱。其四人商量好,由其和游景平开摩托车各带一人,其开车带李某龙,游景平开车带“毛细”,从镇海骆驼出发,一直沿着国道往东开,遇到好的对象,特别是像一些年纪大的老头,其就把车开到老头前面,李某龙即下车去假装问路,游景平把车开到老头后面,然后“毛细”下车,拉开老头的衣服,拉住老头的手,从老头口袋里掏钱。12月5日做了两次案。6.被告人游景平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认:其与三个老乡一起去掏别人的钱,他们分别叫“李洪”、李某龙、“细毛”。其几人就是骑着摩托车到处去转,看到路边有单独的上了年纪的人,其中一个人下去问路,然后另外的人直接过去把手伸到老人的口袋里掏钱。其和“李洪”(李术林)负责骑摩托车,李某龙负责下车后问路,“细毛”(陈德中)负责在老年人的口袋里掏钱。7.同案犯李某龙的供述,供述内容与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的供述相吻合。另,其供述,作案时,每次都由陈德中摸钱,其假装问路拉住受害者的手或衣服,四人均戴头盔,作案时其不摘头盔,陈德中头盔摘下来拿在手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伙同李某龙经过预谋并具体分工后,选取被害人唐某、彭某作为作案对象,变相将两被害人控制住,并利用两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心理,公然从两被害人身上搜钱,构成抢劫的事实。二、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等人盗窃事实2012年12月7日10时20分至30分许,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伙同李某龙经预谋并进行分工后,四人驾乘二辆摩托车至慈溪市匡堰镇匡堰大道,李某龙拦住被害人高某(男,1950年出生)假装问路,被告人陈德中趁机窃得被害人高某衣服口袋内人民币20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在庭审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李某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三、被告人陈德中伙同他人盗窃事实2011年9月10日至同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陈德中伙同姜某友、宋某、宋某发(均已判刑)经过预谋,四人分驾二辆摩托车至南京市江宁区相关地点,选定合适作案对象后,采取由二人驾驶摩托车接应,一人下车制造相关事由转移被害人注意力,一人趁机窃取被害人财物之手段,先后作案三起:1.2011年9月10日约7时许,被告人陈德中伙同姜某友、宋某、宋某发驾乘摩托车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金村桥北侧路边,假借碰擦拦住被害人汪某并转移其注意力,趁机窃取汪某衣服口袋内MORALi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4元)。2.2011年9月14日约7时许,被告人陈德中伙同姜某友、宋某、宋某发驾乘摩托车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中学门前,假装问路转移被害人张某乙注意力,趁机窃取张某乙衣服口袋内人民币1700元。3.2011年9月14日约9时许,被告人陈德中伙同姜某友、宋某、宋某发驾乘摩托车至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双新社区西北村靠近外秦淮河附近路段,假装问路转移被害人张某丙注意力,趁机窃取张某丙衣服口袋内人民币4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某、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尹某的证言、同案犯姜某友、宋某、宋某发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起诉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的综合性证据有: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德中、游景平、李术林相互辨认及辨认作案地点的情况。2.暂扣物品票据,证明被扣押的作案用摩托车情况。3.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释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的前科情况。4.案件经过,证明被告人陈德中、游景平、李术林及同案犯李某龙的抓获经过情况。5.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陈德中、游景平、李术林的身份情况。另,被告人陈德中、游景平、李术林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分别从三被告人处查扣赃款人民币2188元、215元、2879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术林、游景平家属共同向本院缴纳人民币5075元,并已退赔相关被害人。上述事实,由慈溪市公安局移交物品清单、本院暂存款票据、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又以扒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辩护人史维群有关被告人游景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陈德中、游景平、李术林及李某龙对本案所涉犯罪经过预谋并进行了具体分工,被告人游景平在犯罪中负责驾驶摩托车并接应的行为系分工所致,综合各犯罪情节,被告人陈德中、游景平、李术林及李某龙在犯罪中作用并无显著差异,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史维群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术林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李术林、游景平已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德中、游景平、李术林均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戎雪锋、施卓锋、史维群分别请求对被告人陈德中、李术林、游景平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李术林所有的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陈德中、游景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李术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德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李术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游景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犯罪工具摩托车一辆(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金  荣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