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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燕,张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421号原告王燕燕,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磁县高臾镇东玉曹村人,农民,住磁县高臾镇东玉曹村,身份证号:130427198403072349。被告张帅,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磁县高臾镇四街人,农民,住磁县高臾镇四街,身份证号:13042783101419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燕与被告张帅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燕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燕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燕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红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