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770号原告杜某。被告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以被告郜某无法找到为由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郜某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还原告杜某。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白小毛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