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邵云富与赵才、第三人姜国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云富,赵才,姜国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328-1号原告:邵云富。委托代理人:汤世英,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才。委托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姜国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云富诉被告赵才、第三人姜国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案原告宋伟诉被告赵才、第三人姜国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程美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