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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刘琦与被执行人唐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琦,唐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刘琦,男,1956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仪娟,女,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琦与被执行人唐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0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执行费4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有556万元债权外,再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协助执行函,近期还不能执行到位,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付纪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