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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普狄诺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凯普狄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55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章韵燕。被告上海凯普狄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娟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普狄诺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4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许钟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卢方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