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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石山平与陈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山平,陈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51号原告石山平,住址浙江省新昌县。委托代理人文武,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昭光,住址广东省徐闻县。委托代理人赵永丽,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凤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整,并出具欠条,约定月息1%,还款日为2013年3月6日。但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拒绝还款。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暂计至2013年5月6日为2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曾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从时间及证据上看,该份合作协议与涉案借据及银行转账记录是一体的,所证明的事件是完整不可分割的。因此,本案应不属于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并履行了2012年2月1日的合作协议,涉案借条也是基于合作协议出具,该合作协议约定了仲裁管辖,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山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190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领取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晓  凤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江隽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