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高天旺与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旺,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84号原告:高天旺,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韩伟,男,汉族,住宁国市。原告高天旺与被告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天旺与被告韩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天旺诉称:2013年5月11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约定2013年5月15日还清此款同时出具借条一份,然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并自2013年5月16日始至判决确认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被告韩伟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本案系小额诉讼,应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天旺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自2013年5月16日始至判决确认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邱学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