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汪XX与被执行人付XX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XX,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126-1号申请执行人汪XX。被执行人付XX。申请执行人汪XX与被执行人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三十日作出的(2012)昌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付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XX于2013年1月18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XX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付XX购买的原昌图县XXX乡敬老院南数第一栋正房十五间、配房一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使用、管理。未经法院允许不准私自买卖、抵押、抵债、租赁和私自处分等。同时不准办理房屋买卖等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如需变卖、租赁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屋财产,须经本院同意方可,但必须将变卖、租赁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价款交到法院,如被执行人和管理使用人等擅自变卖、租赁、处分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财产��他人购买上述法院查封的房屋财产,本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