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美闻展示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力果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某展示柜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成都市某展示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成灌路西段83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松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莉,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坑口新村十二巷1号1‐6楼、十二巷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林某。委托代理人:霍晓敏,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某展示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某展示柜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某展示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1元,由原告成都市某展示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东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麦蔚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