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程×与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任×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112号原告程×,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被告任×,男,1965年7月出生。原告程×诉被告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程×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