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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程×与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任×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112号原告程×,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被告任×,男,1965年7月出生。原告程×诉被告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程×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