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博与魏红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博,魏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田博被执行人魏红兵申请执行人田博与被执行人魏红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5月20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魏红兵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博腾房补偿款7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魏红兵未履行给付财产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博于2013年5月28日书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魏红兵于2013年6月12日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