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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伟朋,蓝运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伟朋,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执行人蓝运连,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博罗县组.0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申请执行人张伟朋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277.50元(计至2012年2月26日)给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伟朋、蓝运连发出了“(2013)惠博法执字第578号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內履行上述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査封被申请执行人张伟朋位于广东省博罗县长宁镇东平村双江组老广汕路边、建筑面积为248.43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房地产权证的证号为:粤房地权字第××号号】。从查封之日起,査封期限为二年。査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房屋进行登记、变卖、抵押、转让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异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