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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冒苏红与陈海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冒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冒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冒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小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