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冒苏红与陈海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冒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冒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冒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小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