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知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陈维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陈维汉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77号原告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桥沟村。法定代表人刘力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宪勇,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世聚。被告陈维汉。委托代理人何溢,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端,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兴公司)诉被告陈维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豫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宪勇、刘世聚,被告陈维汉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溢、郭振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豫兴公司诉称:豫兴公司是一家集节能、绿色高新技术为一体的知识产权型公司,多年来在热风炉、陶瓷燃烧器、高炉热风炉用热风管道结构以及抗热震耐火制品、格子砖系列等五大类20余项系列产品和技术方法中,一直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并针对上述技术方法和产品拥有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豫兴公司于2007年结识陈维汉,陈维汉原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所属专业为热能工程(从事传热传质、流体流动和燃料燃烧等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双方于2008年正式达成书面聘用协议,自2008年以来,陈维汉一直在豫兴公司从事聘用协议约定的工作,豫兴公司也为陈维汉工作提供了完备的物质技术条件,陈维汉领取工资的记录至2012年4月。陈维汉于2011年8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110236852.7,申请公布日2012年1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330980A。陈维汉申请的上述专利技术属于豫兴公司的专利技术范围,也是陈维汉在豫兴公司的工作范围中的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陈维汉所申请的专利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豫兴公司系申请号为201110236852.7名称为“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发明专利申请权人。豫兴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2013)新密证民字第103号公证书,对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邮箱内,陈维汉发给刘世聚的有关聘用协议的电子邮件进行的公证;2、(2013)新密证民字第101号公证书,对豫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辉凯邮箱内,陈维汉与刘辉凯往来的电子邮件进行的公证;3、(2013)新密证民字第102号公证书,对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邮箱内,陈维汉与刘世聚往来的电子邮件进行的公证;4、陈维汉在豫兴公司领取工资的工资表;5、陈维汉作为豫兴公司员工出差报销单,;6、陈维汉在豫兴公司公司的领料单;7、2011年10月4日陈维汉发给刘世聚的电子邮件;8、2011年6月14日陈维汉发给刘世聚的电子邮件;9、陈维汉与刘世聚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该组证据证明陈维汉与豫兴公司之间存在劳资关系。第二组证据:1、(2013)新密证民字第103号公证书,对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邮箱内,陈维汉发给刘世聚的有关聘用协议的电子邮件进行的公证;2、豫科鉴委字(2011)第2233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3、郑政文(2012)175号关于2012年度郑州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通报文件;4、豫兴公司为权利人、陈维汉为发明人之一的专利明细表;5、豫兴公司宣传手册中关于豫兴顶燃式热风炉炉体结构的技术分析及豫兴型顶燃式热风炉介绍、豫兴型顶燃式热风炉性能分析;6、2011年3月12日陈维汉发给刘世聚的电子邮件;7、2011年5月22日陈维汉发给刘世聚的电子邮件;8、陈维汉在豫兴公司编制的“450立方米高炉热风炉本体设计”文件;9、陈维汉关于“凤辉钢铁公司680立方米高炉项目”发给刘世聚的电子邮件;10、2011年4月16日陈维汉发给刘世聚的电子邮件;11、技术开发合作合同(顶燃式热风炉燃烧器冷热态性能测试及结构优化);12、陈维汉代表豫兴公司签订的豫兴热风炉冷态模型制作施工合同;13、陈维汉代表豫兴公司对外签订热风炉模型的制作、安装协议;14、陈维汉代表豫兴公司对外进行设备加工业务的凭据;15、陈维汉作为豫兴公司热风炉试验装置工程负责人,对外出具的加工费用手续;16、陈维汉为豫兴公司进行实验设备采购前书写的咨询单;17、陈维汉代表豫兴公司对外进行热风炉试验购买设备询价单;18、陈维汉为豫兴公司进行实验设备采购书写的咨询单;19、陈维汉代表豫兴公司填写的物资咨询单及传真;20、陈维汉向豫兴公司单位填写的物资购买申请单;21、陈维汉为豫兴公司进行试验填写的试验费用申报单;22、陈维汉代表豫兴公司对外签订的订购合同;23、陈维汉代表豫兴公司对外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24、陈维汉代表豫兴公司对外签订热风炉试验设备购销合同以及汇款票据签收手续;25、陈维汉代表豫兴公司对外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组证据证明陈维汉作为豫兴公司热风炉模型试验装置工程负责人以及在豫兴公司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第三组证据:1、豫兴公司专利明细表;2、豫兴高风温热风炉的开发与应用项目的查新报告;3、预科(2012)198号文件关于同意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等89家单位建立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4、郑科(2010)34号文件关于认定郑州市第二批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的通知;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6、豫兴公司申请的专利号为200520032014.8、200510018053.7的陶瓷燃烧器专利;7、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00立方米高炉热风炉设计及耐火材料供应协议及图纸;8、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2﹟高炉热风炉总承包合同以及技术协议;9、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的文件的电脑屏幕截屏;10、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的热风炉陶瓷燃烧装置燃烧性能的实验研究方案以及实验装置附图;11、内燃式热风炉与豫兴顶燃式热风炉结构对比图;12、豫兴公司申请号为ZL20062003××××.3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3、陈维汉收到豫兴公司支付测试费的收据;14、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的实验结果的初步分析;15、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的带垂直上喷环形燃烧器的球形顶燃式热风炉的特点的文章;16、球顶式热风炉环形上喷燃烧器的燃烧室冷态流场特性的实验研究文章;17、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的球形顶燃式热风炉燃烧、流动与传热过程热态实验与数值模拟的研究方案以及冷态测试现场的模型装置;18、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的热风炉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预案;19、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的豫兴热风炉冷态模型试验结果简析;20、技术合作协议;21、陈维汉自2008至2012年作为豫兴公司员工出席的一些技术研讨会及观摩,并代表豫兴公司在会上发言的照片;22、新密市工商局豫兴公司档案查询;23、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工商档案查询;24、陈维汉个人情况简介。该组证据证明豫兴公司在热风炉技术方面的技术范围以及陈维汉在豫兴公司的工作范围。第四组证据:豫兴公司ZL20062003××××.3“一种环体多孔短焰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ZL20101019××××.0”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发明专利与陈维汉201110236852.7“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发明专利的文献及附图对比。证明陈维汉申请的专利与豫兴公司的专利属相同技术领域的研究。被告陈维汉辩称:陈维汉在豫兴公司领取的工资实际是豫兴公司支付给陈维汉提供技术指导的报酬,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关系;陈维汉进行的发明创造不是履行豫兴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豫兴公司也没有为陈维汉提供物质和技术条件方面的支持,陈维汉申报的发明均是在自己多年研究成果和自己原有物质技术条件基础上完成,且陈维汉申报专利前已明确告知豫兴公司并征得豫兴公司的明确同意,因此,陈维汉是本案发明专利的合法权利人,请求法院驳回豫兴公司的诉讼请求。陈维汉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以下证据:1、陈维汉与刘世聚往来的电子邮件,证明豫兴公司对陈维汉研究的热风炉技术极为反感,豫兴公司不可能对其认为没有价值的技术进行投入,豫兴公司对陈维汉申报本案的专利技术并无异议,对陈维汉取得专利权予以认可。2、2008年3月31日聘用陈维汉教授为技术指导的协议,陈维汉在豫兴公司领取的工资实际是豫兴公司支付给陈维汉提供技术指导的报酬,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关系。3、陈维汉为专利申请人的部分专利,证明陈维汉对涉案领域已有多年研究。4、陈维汉等撰写的“球顶式热风炉环形上喷燃烧器冷态模型流动与传质特性的实验研究”、“球顶式热风炉环形上喷燃烧器的燃烧室冷态流场特性的实验研究”、“新型顶燃式热风炉冷态模型流动与传热传质性能实验研究方案”,证明陈维汉在与豫兴公司合作之前已经拥有新型热风炉的研究成果,陈维汉申报的专利系陈维汉与他人合作研究完成与豫兴公司无关。5、华中科技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出具的证明、华中科技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与中冶南方设计院签订的四份热风炉模型冷态测试的合同,证明陈维汉与多家公司有热风炉的研究、推广协议。6、陈维汉到豫兴公司之前与之后豫兴公司申请专利的文件,证明陈维汉对豫兴公司作出了很大的贡献。7、豫兴公司与中冶赛迪公司的专利技术转让协议,证明豫兴公司已将专利技术转让,其无权主张涉案专利归豫兴公司所有。8、顶燃式热风炉早期研究成果,证明陈维汉申请的专利是在自己多年研究基础和技术基础上的延伸,与豫兴公司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豫兴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9日,经营范围“高炉、热风炉用耐火材料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被告陈维汉退休前为华中科技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热能工程(传热传质与燃烧)专业教授。2008年3月31日豫兴公司与陈维汉签订《聘用陈维汉教授为技术指导的协议》,约定豫兴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聘用陈维汉到豫兴公司工作。陈维汉的工作内容为:1、热风炉技术参数与结构参数的设计;2、热风炉技术创新与技术改进的研究;3、热风炉项目推介的技术顾问;4、热风炉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指导;5、参与豫兴公司其它创新项目的前期研讨工作。陈维汉被聘用后工作待遇由基本工资和奖励薪酬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月薪壹万元,奖励薪酬与其工作绩效挂钩,包括项目提成一般为项目利润的8%。豫兴公司向陈维汉发放工资至2012年4月30日。2003年6月10日豫兴公司与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签订《分层燃烧器(专利号02278875.1)、均流燃烧器(02278876.X)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开始进行热风炉的生产与研究。2005年9月28日豫兴公司申请了专利号分别为ZL20052003××××.8、ZL20051001××××.7的陶瓷燃烧器的专利。2006年6月29日豫兴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环体多孔短焰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62003××××.3,豫兴公司于2006年委托陈维汉对该实用新型热风炉燃烧器模型进行冷态测试,为豫兴公司提供豫兴热风炉燃烧器模型的冷态测试数据,陈维汉于2006年12月19日收到豫兴公司支付上述测试费用人民币四万元,陈维汉向豫兴公司出具了测试报告。2006年11月12日豫兴公司与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500m3高炉热风炉设计及耐火材料供应协议》。2007年3月16日豫兴公司与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签订《2#高炉热风炉总包合同及技术协议》。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豫兴公司运用自主研发的豫兴热风炉专利技术进行高炉热风炉的设计、安装以及格子砖等耐材供应。2007年1月24日陈维汉和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共同撰写文章《球顶式热风炉环形上喷燃烧器的燃烧室冷态流场特性的实验研究》。2007年1月26日陈维汉撰写《球形顶燃式热风炉燃烧、流动与传热过程热态实验与数值模拟的研究方案》,拟开始对豫兴公司热风炉技术进行模型热态测试提出研究方案以及费用预算。2008年陈维汉与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共同撰写《豫兴顶燃式热风炉炉体结构的技术分析》、《豫兴型顶燃式热风炉介绍、豫兴型顶燃式热风炉性能分析》在豫兴公司的宣传册上刊登。2008年11月陈维汉参与编制了《中钢承接印度某钢铁公司450立方米高炉热风炉本体设计》,该文件内容为对豫兴公司拟承接工程进行的热风炉结构、燃烧器、格子砖等设计编制。2009年7月10日豫兴公司与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合同约定陈维汉作为豫兴公司技术成员之一进行项目协调、进度控制和质量管理,本次技术合作目的为顶燃式热风炉燃烧器模型冷热态性能测试及结构优化的实验研究。2011年3月12日,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的电子邮件,在附件中,附有《Ⅰ型顶燃式热风炉与Ⅱ型顶燃式热风炉结构与性能对比》和《大拱顶热风炉高效节能高风温运行的实践》两篇文件。该两篇文件内容为陈维汉对豫兴公司热风炉技术理论的表述。2011年4月16日,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的电子邮件,针对豫兴公司拟承接《安阳钢铁公司2200高炉热风炉改造方案》进行技术讨论。2011年5月22日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的电子邮件,在附件中,附有《高风温热风炉的研究、设计与制作》一篇文件。该文件内容为陈维汉对豫兴公司热风炉技术(热风炉、燃烧器、格子砖)研究、设计与制作的表述。2011年12月30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由郑州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豫兴公司、河南省豫兴热风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的“YX型高风温热风炉的开发与应用研究”项目进行了成果鉴定,2012年2月28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出具“该项目在热风炉结构、燃烧器、格子砖设计及应用等方面有创新,其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豫科鉴委字(2011)第2233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证书载明该成果已经在山西建邦等多家用户使用效果良好,建议进一步优化技术、扩大应用范围,陈维汉作为豫兴公司上述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参与了研发工作。2012年3月陈维汉编制《凤辉钢铁公司680立方米高炉项目热风炉初步设计方案》,该技术方案对豫兴公司拟承接工程进行的热风炉结构、燃烧器、格子砖等进行设计编制。2012年5月30日,豫兴公司委托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针对“YX型高风温热风炉的开发与应用”项目进行科技查新,查新点:1、采用环形气流上喷预混燃烧回流加热的顶燃式热风炉,2、环形交错均流喷射预混稳焰燃烧器,3、格孔互通均流均压格子砖。2012年6月1日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出具2012YJZX-244号《科技查新报告》,该报告结论部分载明:关于《YX型高风温热风炉的开发与应用》项目提出的采用环形气流上喷预混燃烧回流加热的顶燃式热风炉、环形交错均流喷射预混稳焰燃烧器、格孔互通均流均压格子砖三项在所查文献中,除本项目委托单位申请专利和技术鉴定的公开文献外,未见与上述技术内容完全相同的报道。另外,陈维汉作为豫兴公司热风炉模型试验装置工程负责人代表豫兴公司签订了多份《制作施工协议》、《订购合同》、《设备买卖合同》、《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并在豫兴公司的试验物资咨询单、询价单及回复单、物资咨询单及传真、物资购买申请单、试验费用申报单、领料单、出差报销单、工资表等上签字。另查明,豫兴公司为专利权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热风炉专利有14项、燃烧器技术专利11项、热风管道技术专利2项、燃烧器用高抗热震耐火砖工艺技术专利5项、格子砖技术专利25项。其中陈维汉在职期间作为发明人之一,豫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热风炉专利10项、燃烧器技术专利14项、格子砖技术专利12项。陈维汉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热风炉、燃烧器、格子砖专利共计31项,豫兴公司认为这些专利是陈维汉在职期间为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做出的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故诉至本院。豫兴公司为专利权人,陈维汉为发明人之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被授权的有以下专利:ZL200720089478.1“一种带有环形布置垂直向上喷嘴的陶瓷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ZL200720089479.6“一种带有环形布置垂直向上喷燃烧器的球形顶燃式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ZL20071003991.X“带有环形布置垂直向上喷嘴的陶瓷燃烧器”发明专利;ZL200820149981.6“一种采用环形气流上喷预混燃烧回流加热的顶燃式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ZL200820149980.1“一种气流环形交错均流喷射预混稳焰的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ZL200810230586.5“气流环形交错均流喷射预混稳焰的燃烧器”发明专利;ZL200810230587.X“采用环形气流上喷预混燃烧回流加热的顶燃式热风炉”发明专利;ZL200920090295.0“预燃室中煤气空气喷嘴双排交错布置外预混燃烧的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090572.8“一种环形预混旋流喷射的陶瓷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23792.3“一种37孔耐火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23790.4“一种耐火蜂窝式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23791.9“一种直径不同的七孔耐火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23789.1“一种不同孔径的耐火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24260.6“一种新型高温顶燃式球床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24261.6“一种喷嘴交错排列旋切喷射的带预燃室的顶燃式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24296.X“有双排煤气喷嘴的均混节能陶瓷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24295.5“高速均混节能陶瓷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58052.3“一种新型19孔耐火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58053.8“一种新型37孔耐火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76535.6“一种复合型37孔耐火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76536.0“一种复合型19孔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276534.1“一种新型顶燃式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ZL201020113817.7“凹槽连通的锥形孔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ZL201020130715.6“一种预混环形气流上喷燃烧折返流出的燃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020130725.X“一种喷嘴对冲预混旋转流燃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0910124034.3“喷嘴对冲预混旋转流燃烧装置”发明专利;ZL200710053992.4“带有环形布置垂直向上喷燃烧器的球形顶燃式热风炉”发明专利;ZL20101019××××.0“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ZL201020224500.0“一种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ZL201020267631.7“一种对冲旋流蓄热介质中燃烧的高风温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ZL201010233851.2“对冲旋流蓄热介质中燃烧的高风温热风炉”发明专利;ZL201020529910.6“热风炉用抗粘附耐高温蓄热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ZL201010282211.0“一种抗粘附耐高温蓄热格子砖”发明专利;ZL201020578805.1“一种低矮型高风温顶燃式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ZL201020578819.3“一种小孔径锥形格孔的正六边形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其中,2010年6月12日豫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发明专利,2011年9月21日经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01019××××.0,陈维汉为该专利发明人之一,该发明权利要求为:1、一种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包括圆筒墙体、拱顶和燃烧室,其特征在于,由圆筒墙体(1)、半球形或倒悬链线旋成结构的拱顶(2)一起构成球顶圆筒状下开口,能使气流在其中旋转燃烧的和燃烧室结构(3),圆筒墙体(1)内壁上环状布置上部开口的矩形截面的气流初混环道(4),与其旋切相连有对称布置的煤气进气管(5)和空气进气管(6),燃烧室结构(3)内装填多孔蓄热体(7),该多孔蓄热体为耐火球堆砌、或是不同孔径的格子砖,或是蜂窝状陶瓷结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气流初混环道(4)在燃烧室内壁水平周向布置,其横截面是高度大而宽度小的矩形截面,上部开口于燃烧室,构成混合气流的进入燃烧室的环形通道。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其特征在于,与所说的气流初混环道(4)旋切向相连接的煤气进气管(5)和空气进气管(6)是对称布置的,其数目1~4对。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燃烧室结构(3)内装填多孔蓄热体(7),当是耐火球堆砌,球的直径为40~90mm,当是不同孔径的格子砖,其孔径为15~40mm,当是蜂窝状陶瓷结构,小孔为正六边形或正方形。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燃烧室结构(3)内装填多孔蓄热体(7),其形状为圆台形,或是球形或椭圆形,或是与拱顶形状相应的外形结构。2011年8月18日,陈维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发明专利,发明人为陈维汉,申请号201110236852.7,申请公布日2012年1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330980A。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燃烧室(1)的侧墙体垂直方向设置预混气进气管(3),预混气进气管通过射流预混器(4)与煤气进气管(5)和空气进气管(6)相连,构成对冲回流燃烧室结构;预混气进气管(3)在接入燃烧室(1)之前放置点火多孔体(7),预混气进气管的管孔方向与气流方向一致;射流预混器(4)为同心渐缩套管结构,以实现煤气与空气相互引射的混合,引射流速为40~50m/s,以保证两种气流快速的对流预混且互不串风,防止煤气或空气倒灌进入空气或煤气管路;预混气进气管(3)由3~12个组成,对称分布在燃烧室(1)的空间内,对应的射流预混器(4)的个数与预混气进气管(3)个数相同;燃烧室(1)内充填有多孔蓄热体(2),多孔蓄热体的孔的流通方向与燃烧器轴向一致,以保证与燃烧器出口的气流方向一致;燃烧室(1)侧墙体上垂直布置有与周期换热设备相接的热风或烟气的出口管(8);燃烧室(1)下端有连接体(9),以便与炉窑的炉膛空间对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孔蓄热体(2)是由多个蜂窝状管组合在一起构成的锥形体,孔径为12~24mm,孔隙率≥35%,孔的流通是从上到下的方向,与燃烧器出口气流方向相一致。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点火多孔体(7),是由高温陶瓷制成的蜂窝管状结构,孔径为8~20mm,孔隙率≥60%,孔截面是方孔或六边形。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体(9)为迷宫式连接体或法兰式连接体,当热风炉时,采用无应力相互作用的迷宫式连接体,当窑炉时,采用法兰式连接体,以实现与炉窑的炉膛孔径对接。另查明,在陈维汉提交的第一组证据邮件截屏内容显示在2011年10月3日8时13分的豫兴公司刘世聚发给陈维汉的电子邮件当中,记载的内容第二行:“…您申报的专利虽然完全是自己的权利,但是,您是职务发明,…因为您的专利技术也是工作发明,并且您还在豫兴公司在职工作您申报的热风炉技术也是在豫兴工作期间的实践积累…”。在2011年10月4日12时14分的豫兴公司刘世聚发给陈维汉的电子邮件当中,记载的内容:“…我对您申报专利的可行性是持异议的…因为煤气、空气在格子砖内混合燃烧,会是格子砖内部温度很高,…格子砖往高处堆积过高,…您前期提出的让东培、方辉、俊佳设计的武汉重冶、广东国鑫、四川达州、邢台等诸多热风炉结构都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本院认为: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案中,陈维汉与豫兴公司签有《聘用陈维汉教授为技术指导的协议》,陈维汉按照协议约定为豫兴公司提供热风炉技术参数与结构参数的设计、热风炉技术创新与技术改进的研究、热风炉项目推介的技术顾问、热风炉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指导、参与豫兴公司其它创新项目的前期研讨等工作,并实际参与采用环形气流上喷预混燃烧回流加热的顶燃式热风炉、环形交错均流喷射预混稳焰燃烧器、格孔互通均流均压格子砖的改进和研究,且以陈维汉为发明人之一豫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陈维汉作为豫兴公司热风炉模型试验装置工程负责人代表豫兴公司签订多份《制作施工协议》、《订购合同》、《设备买卖合同》、《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并在豫兴公司的试验物资咨询单、询价单、回复单、物资咨询单及传真、物资购买申请单、试验费用申报单、领料单、出差报销单、工资表上签字,豫兴公司向陈维汉发放工资至2012年4月30日,陈维汉与豫兴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豫兴公司与陈维汉聘用协议约定豫兴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聘用陈维汉到豫兴公司工作,可以认定陈维汉与豫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维汉在豫兴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陈维汉认为在豫兴公司领取的工资是技术指导报酬,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关系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豫兴公司与陈维汉的《聘用陈维汉教授为技术指导的协议》约定,陈维汉的工作内容为:1、热风炉技术参数与结构参数的设计;2、热风炉技术创新与技术改进的研究;3、热风炉项目推介的技术顾问;4、热风炉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指导;5、参与豫兴公司其它创新项目的前期研讨工作。燃烧器属于热风炉技术中的一项主要内容。2011年8月18日陈维汉申请201110236852.7“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发明专利时,陈维汉仍在豫兴公司任职;其申请的“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发明专利属于豫兴公司对其工作内容界定的范围,并且该专利申请的保护内容与2010年6月12日陈维汉为发明人之一专利权人为豫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发明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相同问题即解决陶瓷燃烧器结构复杂、燃烧气流分配不均、燃烧不充分等。“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属于陈维汉在豫兴公司的本职工作中作出的技术方案。因此,可以认定陈维汉申请的“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发明专利属于豫兴公司的职务发明,豫兴公司为201110236852.7号“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发明专利权人。陈维汉关于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和公知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发明创造,不是在履行豫兴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豫兴公司也没有为陈维汉提供物质和技术条件方面的实质支持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陈维汉辩称“申报专利前已明确告知豫兴公司,豫兴公司认为陈维汉拟申报的专利存在技术缺陷,没有实用价值,豫兴公司同意陈维汉自行申报,单独享有相关专利权利”,但从2011年10月3日8时13分、2011年10月4日12时14分陈维汉与豫兴公司双方之间的邮件往来看,邮件明确载明“我对您申报专利的可行性是持异议的…因为煤气、空气在格子砖内混合燃烧,会是格子砖内部温度很高,…格子砖往高处堆积过高”、”…您申报的专利虽然完全是自己的权利,但是,您是职务发明,…因为您的专利技术也是工作发明,并且您还在豫兴公司在职工作您申报的热风炉技术也是在豫兴工作期间的实践积累…”邮件内容对于涉案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并未约定由陈维汉享有;况且,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也没有可自行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的规定,因此,陈维汉关于申报专利前已明确告知豫兴公司并征得豫兴公司的明确同意,陈维汉可自行申报单独享有相关专利权利的辩称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201110236852.7号“煤气与空气射流引射混合多孔体稳焰对冲均流燃烧器”发明专利申请权归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陈维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尤清波审判员 周建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周彩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