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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戴林飞与顾燕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林飞,顾燕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戴林飞。被告顾燕青。原告戴林飞诉被告顾燕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戴林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工作,至2012年9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45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5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工作,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顾燕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戴林飞劳务价款4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顾燕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部分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