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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泉县神源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石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帝忠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泉县神源矿业有限公司,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石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石泉县神源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512048-1。法定代表人:施正伦,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吴小虎,男,石泉县神源矿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尹立波,陕西省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861864-4。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大北巷。法定代表人张爱军,局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唐永雄,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股股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周迎春,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股副股长。第三人杨帝忠,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应忠,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泉县神源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杨帝忠于2013年3月4日所作的石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泉县神源矿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协议内容,行政诉讼已无实际必要,故原告石泉县神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行政诉讼所涉及相关的民事争议已协商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佩刚审 判 员  马顺根人民陪审员  吴正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欧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