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梅、孙晓安、孙晓东与被告孙凤英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528号原告张淑梅,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莲湖区商业局龙首商场退休职工。原告孙晓安,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咸阳市陶瓷厂职工。原告孙晓东,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大伟,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凤英,女,192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北关印染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梅、孙晓安、孙晓东与被告孙凤英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梅、孙晓安、孙晓东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梅、孙晓安、孙晓东撤回起诉。诉讼费7144元,减半收取3572元,由原告张淑梅、孙晓安、孙晓东承担。审 判 长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