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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5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麦耀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522-2号申请执行人麦耀强。被执行人麦润明。申请执行人麦耀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麦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230-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麦润明所有的相应价值456650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黄粤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