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樟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樟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徐晟磊。被告:金樟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樟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