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丁某乙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丁某,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马某,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