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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丁某乙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丁某,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马某,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