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被告孟祥付、孟祥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孟祥付,孟祥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李淑珍,女,194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祥付,男,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三子。被告孟祥龙,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珍与被告孟祥付、孟祥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珍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金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