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郭兴武与陈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武,陈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郭兴武。被告陈绪国。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的原告郭兴武与被告陈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兴武于2013年7月2日以被告陈绪国下落不明,待陈绪国回白河县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兴武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由原告郭兴武负担。审 判 长 董荣福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黄良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