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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孟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孟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被告申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原告王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谢礼涛审判员  姚红霞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