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孟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孟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被告申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原告王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谢礼涛审判员 姚红霞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