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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14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赵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涛

案由

绑架;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4684号罪犯赵涛,男,汉族,1993年1月31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玉红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涛犯绑架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赵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玉中刑终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