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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谢武表与柳央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武表,柳央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739号原告:谢武表,医生。委托代理人:鲍明女,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央珍,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武表与被告柳央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武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武表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