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谢武表与柳央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武表,柳央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739号原告:谢武表,医生。委托代理人:鲍明女,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央珍,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武表与被告柳央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武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武表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