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常海与焦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常海,焦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张常海被执行人焦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常海申请执行焦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常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5)山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在英审判员 王彦胜审判员 朱永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