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信用联社与刘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文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被告刘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雨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邢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