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信用联社与刘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文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被告刘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雨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邢 丹 来源:百度“”